发布时间:2021-09-26 10:31:33 浏览量:0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管理,解决市属企业在改制重组、国有产权交易、投资管理、企业担保、国有资产出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改革重组
(一)批准程序。市属企业和主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子企业改革由市属企业审批,其它类型企业改革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审批;市属各大园区企业改革由园区管委会审批。
(二)一般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企业管理层成员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定)。
2.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开展审计评估。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按规定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4.实施产权交易。做好产权交易准备工作,按照《宿州市国资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国资〔2017〕17号)要求实施进场交易,完成产权交割。
5.办理变更登记。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三)关键环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引进战略投资者、转让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要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意见;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职工安置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依法依规。企业改制方案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必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方能进入审批环节;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科学制订风险评估和维稳预案。
二、关于国有产权交易
(一)批准程序。市属企业资产或产权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报市国资委批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或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企业按产权归属,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宿州市国资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国资〔2017〕17号)规定程序操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产权或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100万元)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产权、股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增减资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依法行使权利。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按照《安徽省国资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要求择优选择投资者。
(三)资产评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宿州市国资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国资〔2017〕17号)规定开展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取按照《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宿州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国资〔2017〕11号)规定的方式进行;市国资委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经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是企业产权变动、作价的参考依据。
三、关于投资管理
(一)投资方向。市属企业投资要充分体现出资人意愿,并符合全市发展目标战略方向;所投资项目要优先选择能够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发挥引领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投资要聚焦主业,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发展主业提质增效。
(二)责任主体。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4.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5.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7.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8.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9.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0.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投资计划。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2.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3.投资结构分析。
4.投资资金来源。
5.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要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四)监督检查。投资行为实施前,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通过后,再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并按规定批准或备案,必要时应邀请外部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投资企业应当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进行研判,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投资行为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当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四、关于贷款担保
(一)明确职责。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2.审批市属企业对非市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3.对市属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及市属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
市属企业对担保行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事项。
2.建立担保事项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统一决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3.制定担保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4.负责集团公司担保事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担保信息,建立担保事项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5.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情况和风险分析。
(二)决策程序。市属企业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担保行为:
1.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3.对拟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
5.股东会和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三)担保范围。
市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市属企业所有子企业之间担保统一由其一级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市属企业之间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保:
1.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资不抵债的。
2.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
4.担保项目风险大或无稳定还款来源的。
5.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
6.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
7.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四)额度管理。市属企业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市属企业为其他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0%;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市属企业为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所有股东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市属企业对外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需的登记手续前,市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对参股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和市属企业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担保事项不适用上述规定。
五、关于国有资产出租
(一)完善程序。年租金底价高于100万元的、租赁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由出租企业提供下列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1.出租方案请示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租金底价评估、询价备案表(附资产评估、询价报告)。
4.资产出租方案。
5.法律意见书。
6.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年租金底价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租赁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的市属企业资产及子企业资产出租统一由市属企业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决策,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申报或超越审批权限规定出租国有资产。
2.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3.规避询价、评估等程序,或在此类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弊。
4.应进场未进场出租资产的。
5.规避监管分割出租资产的。
6.其他违规出租资产行为的。
(二)出租范围。市属企业需要对外出租的各类国有资产(含仓储、土地、房产、设备、临时性构筑物等)。
(三)招租底价。出租企业可以采用市场询价、评估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用评估报告作为依据的,必须由企业从市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审查专家委员会资源库中选取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子企业招租底价由市属企业负责确定。
(四)组织交易。原则上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该在安徽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询价或评估年租金在30万元以下的零星国有资产(含30万元),由出租企业按照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方式进行出租。
(五)合同签订。资产出租时,市属企业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交易合同签订后,出租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并列入当年收入处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要续租或确需延长期限的,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特殊事项。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或者有特别用途的资产,由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等其它出租方式。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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